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照国家和山东省关于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招标采购,是指学校使用财政资金,采用政府采购或学校自购方式,通过合同约定,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凡列入政府采购计划的项目,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并委托相应政府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学校自购的项目,也可根据需要委托政府采购机构实施。
第四条 招标采购的形式:
(一)招标形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二)非招标形式:包括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价)等。
第五条 单批次预算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下同)的项目属于招标采购范围。其中30万元以下为一般项目, 30万元至50万元以下为较大项目,50万元以上为重大项目。主要包括:
(一)货物项目:单件(套)或批量同类的一般设备(含家具)、专用设备,实验器材,消防器材,图书、教材,奖品(福利品)、办公用品、后勤维修材料等。
(二)工程项目:校内各类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维修、改造、拆除、装饰装修和配套建设等工程,校园绿化、美化、净化等工程,以及与上述工程相关的设备、材料的采购。
(三)服务项目:软件、咨询、网络等信息技术类服务,招标代理、物业管理、审计或评估等委托服务,公房有偿使用等租赁服务,印刷、出版、餐饮、会议、保险、维修等定点服务,以及工程勘察、环评、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标底编制等工程类服务。
(四)依照有关规定或学校要求,需要进行招标采购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情况而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要按程序逐级报批。
第七条 招标采购必须执行预算、审批等工作程序。拟定采购预算和计划时,要坚持资产存量与增量相结合,校内共享共用的原则,发挥资产最大效益。经费主管部门按年度组织使用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申报汇总,归口提出采购预算立项,报财务部门审核,并经学校批准后(预算审批的权限和程序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方可实施采购。
第八条 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信息公开、科学规范,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全程监督、择优高效”的原则,实施阳光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正常的招标采购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 分管副校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包括资产处、校园建设与管理处、纪委(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学校招标采购规章制度;
(二)讨论决定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审定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的重大项目,及其供应商或施工单位的遴选方式;
(四)审批重大项目的中标结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资产处,办公室主任由资产处处长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起草学校招标采购规章制度;
(二)统筹全校招标采购工作;
(三)做好相关招标采购项目的报批及委托招标项目的协调工作;
(四)完成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领导小组下设设备物资、校园工程两个项目招标采购工作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学校相关文件,制订项目招标采购的具体规定;
(二)决定项目招标工作中的相关事项,并向领导小组书面报告重大事项;
(三)主持重大项目的招标活动,并向领导小组报告招标情况;
(四)审定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的较大项目,及其供应商或施工单位的选定方式;
(五)审批较大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
(六)研究处理投标人(含报价人,下同)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质疑和投诉;
(七)否决违反招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八)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设备物资招标采购工作组由分管资产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组长,资产处处长为副组长,纪委(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工作范围主要包括:
(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货物项目中除后勤维修材料之外的货物;
(二)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列信息技术类服务,招标代理、资产审计或评估委托等委托服务,租赁服务,相关定点服务;
(三)学校安排的其他项目。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招标采购工作组由分管校园建设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组长,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处长为副组长,纪委(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资产处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工作范围主要包括:
(一)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列工程项目;
(二)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列工程类服务,物业管理等委托服务,相关定点服务;
(三)后勤维修材料;
(四)学校安排的其他项目。
第十三条 两个项目招标采购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分别设在资产处、校园建设与管理处,由资产处处长、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处长分别兼任办公室主任。项目招标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采购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规章制度,起草招标采购工作实施细则;
(二)确定招标采购项目范围与采购方式;
(三)负责招标采购文件的起草、报审、发放;
(四)根据项目情况,组织对投标人或中标(含成交,下同)候选人的考察;
(五)建立技术专家库,确定评标委员会(采购小组)成员;
(六)收取投标文件,准备相关资料,组织开标(报价)、评标等工作;
(七)记录、汇总招标采购情况,按程序报批;
(八)公告确定的中标供应商,发放中标通知书;
(九)管理合同专用章;
(十)检查、落实合同的履行和已完成项目的验收;
(十一)负责项目有关材料的文档管理与提交;
(十二)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
(十三)重大项目或与涉及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项目招标时,向工会提出参与监督的群众代表的数量。
第十四条 相关单位(组织)的职责:
(一)纪委(监察室)
1、监督招标采购工作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2、对招标范围、方式、程序等进行监督;
3、对招标信息、开标、评标、定标过程和招标结果的发布进行监督;
4、监督评标委员会的确定过程;
5、监督相关考察工作;
6、监督合同履行与项目验收情况;
7、监督政府集中采购以外的委托招标采购;
8、受理招标采购工作的有关投诉;
9、处理招标采购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审计处
1、审查标的物的立项和预算;
2、审核招标文件,重点审查投标方的资质及其报价文件;
3、参与开标、评标和定标;
4、审查合同或协议的签订;
5、参与相关考察工作;
6、监督合同履行与项目验收情况;
7、监督政府集中采购以外的委托招标采购。
(三)财务处
1、监督检查招标采购项目的预算及执行情况;
2、核实招标项目的中标价格;
3、监督合同履行与项目验收情况,按照合同要求办理相应财务手续;
4、协助项目采购办做好委托招标采购的相关事宜。
(四)经费(项目)主管部门
1、按照经费管理范围和年度预算情况,负责相关项目立项的初审和较重大项目的专家论证与报批;
2、提交学校批准项目的各项技术要求或图纸、施工说明,标底或项目预算等(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3、出席或列席招标会议;
4、根据需要参与相关考察工作;
5、签订合同,并督促项目使用单位(含项目负责人,下同)严格执行采购决议;
6、负责主管项目的验收与结算。
(五)使用单位:
1、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招标采购的文本材料(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填报《聊城大学招标采购立项申报表》等);
2、对预算或估价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10万元以上的单台件仪器设备,进行考察论证,并填写《大中型设备或项目购建论证报告》;
3、出席招标会议,并负责解答专家提出的相关问题;
4、参与相关考察工作;
5、落实并确认合同的技术要求,并签署自筹资金等项目的合同;
6、负责完工项目的初验,相关情况及时报主管部门,配合竣工验收;
7、按学校规定及时办理相关资产的报增(减)与记账。
(六)资产处
1、采购项目涉及固定资产形成或增减时,参与招标过程,履行监督职能;
2、做好进口设备外贸代理公司的选定及相关手续的办理工作;
3、办理相关资产变动与审核手续。
(七)评标委员会(采购小组)
1、严格执行招标采购相关规定,维护学校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认真阅读采购文件及其相关资料,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3、决定中标方或对重大项目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排序,形成评标报告;
4、配合处理投标人提出的质疑与投诉。
(八)校工会
建立相关校务公开工作群众代表参与数据库,根据项目采购办的要求,随机抽取或选派一线教师代表1-3人对相关招标过程予以监督。
第三章 招标采购的形式与要求
第十五条 招标采购包括以下形式:
(一)公开招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以邀请书的方式邀请3个以上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三)竞争性谈判。依据谈判文件与不同的供应商进行谈判,并择优确定供应商。
(四)单一来源采购。向单一特定的供应商直接购买。
(五)询价(竞价)采购。针对不同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函(或直接到市场)进行比较,并择优确定供应商。
第十六条 具体要求:
(一)项目预算50万元以上,且市场供应充足的,应公开招标;市场供应不充足,采购时间紧迫时,经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投标人不足3名时,经按权限报批后,货物和服务项目的采购可选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工程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二)项目预算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一般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
(三)项目预算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一般采用询价方式。由项目采购办组织监督部门和使用单位等3人以上实施。
(四)慎重使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需要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费主管部门同意,项目采购办审核并报经采购工作组组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使用配套的要求,需要从原供应商处增购的。
第十七条 招标的基本程序:
(一)项目主管(使用)单位提交招标采购申请、立项审批报告、项目技术要求以及必要的论证报告;
(二)项目采购办组织编制招标采购文件;
(三)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四)接受投标申请,并根据需要对申请者进行资格预审;
(五)发放招标采购文件等相关资料;
(六)必要时,组织投标人现场查勘、对招标采购文件进行答疑;
(七)收取投标文件(含报价文件,下同),并实施开标与评标;
(八)确定中标方,并在校园网予以公告;
(九)签订合同;
(十)合同实施与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采购办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采购文件。招标采购文件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技术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实质性要求,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对于重大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可邀请有关专家进一步论证。招标采购文件一经发出,所有技术要求原则上不再变动。确需变动或更改的,需经使用单位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同意、招标采购工作组批准,发布更改公告,并作为招标采购文件的补充材料使用。
招标采购文件要规范、严谨、科学、合理,确保投标报价具有合理性、可比性,以利于评标与合同的签订。
第十九条 需要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要通过校园网等有效途径发布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要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邀请书。招标采购公告或投标邀请书需同时传送纪委(监察室)和审计处。
公告或邀请书应当说明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采购文件的办法等事项。项目采购办应当按照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招标采购文件的发售期一般不少于5日,其中重大项目不得少于10日。
第二十条 技术复杂或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通过招标采购公告或者邀请书,提出项目的基本要求,由供应商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经项目采购办组织分析论证后,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采购文件。
第二阶段:向提交技术建议的供应商提供招标采购文件,供应商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报价的投标(响应)文件。
第二十一条 需要终止招标采购时,应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招标文件或被邀请的供应商。已经发售相应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学校财务应当及时无息退还所收取的相关费用和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招标采购文件可要求投标人缴纳标书工本费,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缴纳投标保证金(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撤标的,学校无息退还其投标保证金)。保证金的具体额度由项目采购办确定,一般按不高于招标采购项目估算价值的2%计取,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对已经进行过招标采购,近期又需要重复采购的项目,如果市场价格相对稳定,中标单位信誉好、项目实施质量优的,可由项目单位或项目采购办报请学校批准后,采用续标或跟标的方式进行供货,但持续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四条 对捐赠或部分捐赠的项目,捐赠人有特殊要求的,按学校与捐赠人签订的协议办理,但不得违背国家和学校的根本利益。
第二十五条 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的项目,贷款方或资金提供方对招标的具体条件和操作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参照本章有关条款,但不得违背国家和学校的根本利益。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与评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项目采购办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七条 开标时,应由投标人(代表)或学校纪委(监察室)工作人员检查确认投标(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投标(响应)文件未密封的,应拒收。
第二十八条 开标由相应的项目采购办主持(委托招标采购时,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设有标底的,开标时应当公开标底。
第二十九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评标委员会一般由项目采购办、项目主管(或使用)单位代表、技术专家等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项目主管(或使用)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1/3。经过批准,使用单位技术人员可以列席招标采购工作,但没有表决权,也不得干扰正常的招标工作。
评标委员名单应在纪委(监察室)监督下,由项目采购办选取。项目金额较小或难以选定评审专家的,经工作组组长批准,由项目采购办组建3人以上的采购小组。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综合评价,确定中标方。重大项目或技术复杂、综合性强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可排序确定不超过3个中标候选人,由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中标方。
第三十一条 中标方确定后,项目采购办应在发布招标公告的相同媒体公告3天以上,并向中标方发出中标通知书。需要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方。未中标者或项目废标的投标者所交投标保证金,由学校财务部门无息退还。
第三十二条 需要实地考察中标候选人时,项目采购办要组织相关单位代表到企业、用户单位、有关技术部门等了解情况或咨询行业专家意见,对企业实力、产品质量、业绩、信誉等进行认真考察,形成书面报告报项目招标工作组。工作组根据考察和评审结果进行评议,确定中标方;或排出中标顺序,报领导小组确定。
第三十三条 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采购办可以宣布暂缓评标,经核实或落实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评标或改为其他采购形式或重新招标。
(一)到场有效投标人(或经资格审查与符合性审查后)不足3家;
(二)招标项目的图纸或技术资料不准确,对招标结果有实质性影响,不能达到招标目的或可能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所有投标报价均超出有效报价允许的浮动范围,或投标单位报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
(四)投标单位有串标、陪标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有其他足以影响招标活动公正性、合理性行为的;
(六)因重大变故招标任务取消的。
确定废标时,应将废标原因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五章 合同签订与履行
第三十四条 除询价和零星采购外,所有项目必须签订合同。
(一)项目采购办组织项目主管部门(使用单位)认真落实相关技术内容,连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中标方的书面承诺等,提交审计处和学校法律顾问室审查,并按程序报请学校批准后,由相关人员根据授权签署合同,并加盖相应的合同专用章。
(二)中标方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按照相关文件和书面承诺,与学校指定单位代表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三)中标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签订合同,或自动弃标,或将中标项目转让(含肢解后转让)他人的,经分管校长同意,项目采购办可宣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履约)保证金作违约金处理,不予退还,并按顺序递定新的中标方。
第三十五条 使用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合同要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必须写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招标采购工作小组研究(并商中标方同意)报经学校采购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三十六条 合同签订时,中标方应交纳一般不高于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后7日内,应将投标保证金无息退还中标方。
第三十七条 中标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项目后,应提请学校予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7日内,其履约保证金无息退回;同时,留不低于合同金额5%的货款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一般在1年期满时无息支付。
第三十八条 合同一式5份,学校项目采购办、审计处、财务处、合同签订单位(人)和中标方各存1份。
第三十九条 进口仪器设备在使用单位与中标方签署技术服务协议后,由资产处与选定的外贸代理商签署进口代理协议,并授权代理商与中标方所代表的外商签署外贸合同。
第六章 纪律、监督与处罚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项目全程责任追究制度,对重大项目实行项目终身负责制。
第四十一条 各项目主管(使用)单位及相关部门和个人,要认真及时做好项目立项、考察论证、招标、合同签订与执行、验收、报销与付款等环节的工作,自觉接受学校纪委(监察室)、审计处和师生的监督。对学校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检举和投诉的权力。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对违反规定进行采购的项目,不予审计,不予办理资金结算。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必须保密:
(一)开标前,已获取招标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名称、数量;
(二)开标前的标底;
(三)开标前的评委名单;
(四)评标的过程;
(五)投标单位的商业秘密;
(六)公示前的评标结果。
第四十四条 参与招标采购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凡有下列情形的,应追究有关单位或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由学校给予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限制、阻挠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的;
(三)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保密事项的;
(四)接受潜在投标人宴请、收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擅自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考察,或擅自试用其产品的;
(六)不按采购程序或未经集体研究而指定成交商或进行价格等实质性谈判的;
(七)不与中标者签订合同,或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方投标文件等确定的内容签订合同的;
(八)与投标人(或发现与投标人)有亲属或利害关系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九)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其他违反学校招标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5年内不得参加学校采购活动: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向评标工作人员行贿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中标的;
(三)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四)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
(五)有其他违约、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招标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争议,视具体情节,分别由项目采购办、纪委(监察室)和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凡属第五条所列范围的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在完成项目立项(含必要的专家论证)、落实项目经费后,至少提前1个月向项目采购办申报采购。对手续或提供资料不全、不规范的项目,项目采购办不予受理。
第四十八条 虽属第五条所列范围,但预算额度在2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由各经费主管部门按经费使用规定自行零星采购或委托相应的项目采购办集中采购。
第四十九条 需要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业绩等情况进行审查的,经工作组组长批准,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明确相应的审查标准和方法。
第五十条 校医院的药品器材采购、后勤服务产业集团的餐饮原料采购,以及校内独立法人实体进行的各类采购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处置、出售原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单件国有资产或大宗物资,由资产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参照本办法进行竞价;原价值在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由资产处组织监督部门和使用单位代表3人以上进行比价处置;原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由资产处予以处置。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校原招标采购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聊城大学
2013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