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大学关于在校园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单位:

吸烟有害健康。加强学校禁烟控烟工作,有利于营造教书育人的清新校园环境。根据中央关于公共场所禁烟的有关要求和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基一函[2014]1号)精神,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将校园禁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校校内所有建筑物(不含教职工住宅区)及经营场所禁烟区内一律禁止吸烟,并不得设置吸烟室等;聊大附小、幼儿园全面禁烟,进入附小、幼儿园的任何人,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一律不准吸烟,校(园)内不设吸烟点,不摆放烟具,不得出售烟草制品。

二、校园建设与管理处、保卫处、资产处负责在建筑物外露天区域设置少量吸烟区,并设置明显的引导标示和“吸烟有害健康”的提醒标示。吸烟区设置要符合消防要求,远离师生集中场地和必经通道。

三、各单位负责在各自建筑物内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示,公布学校禁烟监督电话(8239309)、举报邮箱(jw@lcu.edu.cn)。标示模板由党委宣传部制定。附小、幼儿园要在校(园)门口醒目处,设置“无烟校园”或禁烟标志。

四、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聊城大学医院、工会、团委、研究生会、学生会,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烟宣传教育活动和无烟单位创建活动,宣传吸烟的危害性,普及基本医学知识,采取有力措施,鼓励引导有吸烟习惯的师生戒烟。让远离烟草成为师生的自觉行为,劝阻吸烟、拒绝二手烟,共同营造良好的校园无烟氛围。

五、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对禁烟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将履行禁烟职责纳入教职工考核和学生评价体系。要设立师生禁烟监督员,开展对禁烟工作日常动态检查和监督。

六、监察室、党委督查室要加强校园禁烟工作的督促检查,对违反学校禁烟规定或执行、落实不力的单位与个人,要进行查处通报。

 

 

 

                         校长办公室

   2014年3月17